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钾长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8]502号 2008-08-28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钾长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贺市国税发[2008]1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钾长石经过加工成钾长石粉,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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