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9]9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统一印制,外框省局拟统一制作。请各市、地国税局于6月5日前报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外框的数量,为省局统一印制作准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90号        1999-05-20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举措,这次换证是国家对经济组织类型重新划分后的第一次,又是跨世纪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要把换证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由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照省局规定的工作步骤统一规范地开展换证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市、地、县国税局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使广大纳税人知晓换证的范围、时间、具体程序以及不按规定换证的处罚等规定。省局将于5月底与省地税局在《安徽日报》上联合刊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见附件一)。届时,各级国税机关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税务公告专栏等形式深入宣传,使换证工作家喻户晓。

  三、准确上报税务登记证数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统一印制,外框省局拟统一制作。请各市、地国税局于6月5日前报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外框的数量,为省局统一印制作准备。

  同时,各地要做好税务登记表的印制工作。因税务登记表的式样有所变动,各市、地国税局务于正式换证前按新的式样印制足够数量的税务登记表,以备换证时使用。

  四、严格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向纳税人收取的费用标准,仍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皖价费字[1993]193号《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核定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此外,依照省物价局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纠风办皖价行费字[1998]220号文件规定,对改革、改组、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即“三改企业”),按10元的标准收取换证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换证工本费。

  五、结合换证大力清查漏征漏管户

  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换证大力清查漏征漏管户及重新调整定额工作,彻底摸清国税部门的纳税户数,了解税源状况。对“双定户”合理调整定额,对漏征漏管户依法补税、罚款,严格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当地地税局密切配合,协同工作,掌握共管户底数;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

  六、按规定步骤开展换证工作

  本次换证从1999年6月份开始至10月底结束,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1日至30日)为准备宣传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使换证工作家喻户晓。市、地国税局抓紧完成新的税务登记表的印制,省局于6月30日前将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到各市、地局;第二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清理漏征漏管户和定额调整工作认真审核,依法、按时完成换证工作;第三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组织人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检查换证工作的开展情况,补遗补漏,加以总结。并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和《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此外,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注意及时反馈信息,既要将每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又要密切注意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及时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方法,保证换证工作的圆满完成。

  附件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国税发[1999]7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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