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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等3种法律文书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387号 2000-10-23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管文书的统一管理,现对《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等3种文书的管理及使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皖国税发[1998]102号)中"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等法律文书,暂列入税收票证管理范围,视同通用税收完税证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该3种文书作为税务执行系列税收保全类法律文书,由各地征管部门按《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制管理。各地要对现有文书及时进行清理,凡与《征管业务规程》中规定格式不符的,一律作废,停止使用。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正确使用上述3种执法法律文书,明确使用范围,保证填制质量,规范使用程序,确保税收保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各级计会部门要对原有的3种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 本通知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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