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0]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01
摘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对1999年度分户调查统计的至今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0]6号            2000-02-01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对1999年度分户调查统计的至今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对上报抵扣的数额要严格审查,不允许擅自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调整。

  二、2000年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巳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审批工作由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负责,并抄报省局。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全年收入进度的总体要求,尽快把期初存货抵扣延期两年的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市县局,今年要全部抵扣完毕。

  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仍按浙国税流[1999]76号文件的要求按季报送省局。

  四、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的检查工作,根据总局的统一布置进行。

  附件:国税发[20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