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纳税地点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2000]107号 2000-06-20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绥地税发[2000]59号《关于农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地点的请示》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批复如下:对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不实行统一汇缴,应在贷款行为发生地就地缴纳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