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4]158号 2004-06-04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并将发票联装订到第一联,抵扣联装订到第二联,其他联次装订顺序不变,发票开具的字体呈黑色。 在推行使用税控机之前,各市暂使用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的微机软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 二、各市请于6月15曰前向省局报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印制计划。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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