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救灾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178号 1998-09-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8]130号转发)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救灾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按现行财税制度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只能从税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省局补充明确: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救灾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亦按上述规定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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