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820号 2005-12-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定额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全省定额发票实行统一规格、统一监制、统一印制、统一查询和统一抽奖,在服务业、娱乐业以及其他适用定额发票的行业启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用定额发票》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局指定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统一印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启用。除珠海、江门、茂名、湛江四市的即开式抽奖定额发票暂时继续使用外,其他市旧版定额发票使用完毕后启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比照省局统一印制的其他发票进行管理。 二、《通用定额发票》规格为170×75mm,采用中英文对照,面额为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和5000元共十一种(式样及代码见附件),使用范围为饮食、娱乐业以及其他适用定额发票的行业(另有规定除外)。在推广应用税控机后,面额10元(含10元)、20元、50元拟实行即刮即奖,100元以上面额将取消,具体推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通用定额发票》面额5元(含5元)以下的成本价为3.85元/本(100份/本,下同),销售价格暂定为4.20元/本;面额10元(含10元)以上的成本价为5.16元/本,销售价格暂定为5.50元/本(具体以省物价局批复为准)。各市按照省局统一监制发票的操作流程进行发票调拨和结算。 四、《通用定额发票》采取温变油墨、光变油墨、微缩文字等防伪措施,具体细节省局另行通知。 五、《通用定额发票》可跨行业使用,范围广,用量大,为防止不法业户借机进行违法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日常检查,维护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落实发票供应管理,合理确定业户的发票供应量,并做好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的比销,对业户已使用的发票要及时验销,发现发票使用和纳税申报严重不符的业户,要暂停供应发票,并作进一步检查。 (二)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发票法律法规和发票知识的宣传力度,借助社会协税护税力量,完善和健全发票举报网络,对非法买卖发票、借用他人发票、重复使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三)已实行电话或网络登记抽奖的各市税务机关,要及时根据全省监制定额发票的代码规则对登记抽奖系统进行调整,确保各地发票查询和登记抽奖能够正常进行。 六、为配合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省局2006年将加大发票改革力度,如加快发票集中印刷进度、启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税控发票》、增加防伪手段等。为避免浪费、减少损失,各市应严格控制本市范围的印票数量和《通用定额发票》的领用数量,每次印票或领票不要超过一季度的用量。 七、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 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式样(略) 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统一代码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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