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财预[2002]98号 2002-08-2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了促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规范其票据管理和纳税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需使用税务发票的,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户管核准,并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经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颁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依法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的税收优惠。 1.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各税; 2.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市社团局提供的项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如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等,可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内容、要求审核批准后,依法享受减免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今后,如遇上述列举项目以外减免税项目的,则由市社团局向市税务机关提供,经核准后执行。 三、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凭《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税务发票,其应税项目一律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应税项目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专用发票》(需重新增设)。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专用收据”;接受捐赠、内部款项结算、代办事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统一印制;市级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市财政票据中心直接供应,区县级社会团体则通过区县财政部门供应。社会团体从2003年1月1日起换发财政票据购买证,财政票据购买证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经年鉴的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审核换发。社会团体未通过同级社团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年审,以及其业务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受到同级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处理期间的,财政部门凭同级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的书面函告,停止供应财政票据。 五、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票据和税收管理的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票据的供应和税收的征管工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票据管理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凡发现滥用税务发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专用发票》的资格。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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