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流[2005]4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2
摘要:执行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减免营业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营业税的论据,自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日起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5]49号        2005-4-2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营业税政策

  根据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适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规定执行。

  二、执行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征收办法

  (一)执行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执行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享受减免营业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营业税的论据,自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之日起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以当年内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征免营业税政策的依据,当年申请至年度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并办理当年度营业税清算工作。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签订1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三)执行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享受减免营业税资格和年度终了营业税清算时,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2.职工花名册、工资表;

  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

  4.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查验后,留下复印件,退还原件。

  三、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第二条中关于服务型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的规定,执行新办服务型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自享受减免营业税资格年度起,3年内所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相应期限,分别计算当年安置比例,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到职工总数30%的,不可享受下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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