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3-05
摘要:现将省局1994年以来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请结合(青地税〔2006〕314号)、《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2007〕19号)要求做好本辖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管理机制。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1994年以来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请结合《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2006]314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青地税[2007]19号)要求做好本辖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管理机制。

  税 屋附件:

  1、《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之一——全文失效或废止文件》

  2、《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之二——部分失效或废止文件》

  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之三——转发失效或废止文件》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税 屋附件: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之一——全文失效或废止文件

序号 文号 标题 理由
1 青地税收字[1994]087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所得税纳入省级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过时
2 青地税稽字[1995]04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违法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征管法修订,青地税[2005]238号文废止
3 青地税征字[1995]054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核认定税务师和报批税务代理机构程序问题的通知 总局14号令(2006年)出台管理办法
4 青地税政字[1995]078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征期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2]260号,有新规定
5 青地税稽字[1995]09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税务常规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总局下发规程(青地税稽字[1996]016号),青地税[2005]238号文废止
6 青地税稽字[1995]14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稽查任务目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稽查任务综合指标已纳入青地税考核字[2006]1号文件
7 青地税稽字[1995]128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税务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管法修订,青地税[2005]238号文废止
8 青地税政字[1995]20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青海省屠宰税征收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屠宰税已取消
9 青地税征字[1996]022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0号,有新规定
10 青地税政字[1996]03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管部门收取的客运附加费收入征由营业税的通知 青财税字[2002]96号,有新规定
11 青地税计字[1996]08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车船使用税”标志收费许可证及其他事宜的通知 过时
12 青地税计字[1996]096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过时
13 青地税征字[1996]11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领购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过时
15 青地税征字[1996]29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海省××州(地、市)地方税务局特种统一微机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6号,有新规定
16 青地税计字[1996]300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返还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78号,有新规定
17 青地税征字[1997]07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7号令(2004年)出台新办法
18 青地税计字[1997]11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地税系统“九五”时期税收电子化工程规划》的通知 过时
19 青地税政字[1997]23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属已取消行政许可
20 青地税政字[1997]282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权限取消
21 青地税征字[1998]09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海省××州(地、市)洗染、照像业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6号,有新规定
22 青地税政字[1998]110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屠宰税已停征
23 青地税稽字[1998]112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12、11号令,青地税[2005]131号、133号文件转发
24 青地税政字[1998]13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有新规定
25 青地税征字[1998]31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总局国税发[1998]098号已废止
26 青地税收字[1998]334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整氯化钾与天然卤水折算比例的请示》对(海西州地税局)的批复 青地税发[2003]63号,有新规定
27 青地税政字[1999]1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路运输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软件自动设定
28 青地税政字[1999]170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27号,有新规定
29 青地税政一字[2000]21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牧区发展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已到
30 青地税稽字[2000]22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总局下发新办法,青地税发[2006]25号转发
31 青地税政二字[2000]24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执行财税[2001]157号,有新规定
32 青地税社字[2001]18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已重新设计规范
33 青地税发[2003]144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优惠政策已更新,财税[2005]186号
34 青地税发[2003]26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291号,有新规定


  税 屋附件:2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废止和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之二——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件

  一、文件名:青地税政字[1994]05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废止内容:第一条、第二条

  具体内容:

  【第一条】新办乡镇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具体规定如下:

  (一)所谓新办乡镇企业,必须是经县及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办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集体企业。

  (二)属于我省民族自治地区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可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三)农村牧区新办的乡镇工业企业,可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办的乡镇企业生产销售直接为农牧业生产服务的小农具、车马挽具、从事农机修理修配和为农牧民加工粮、油以及直接为农牧民生活服务的粉坊、豆腐坊、酱醋坊、薯类加工等经营收入,可从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二年,免税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在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对安置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的乡镇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减征所得税。是指:

  (一)乡镇企业安置有城镇户口,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无业待业人员。包括城市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二)对新办的乡镇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三)对原有的乡镇企业,当年亲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含30%),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理由:第一条《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有新规定,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有新规定

  二、文件名:青地税政字[1997]21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海第三毛纺织厂申请免征以前年度欠税请示(对西宁市地税局)的批复

  废止内容:第二条、第三条

  具体内容:

  【第二条】同意对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同意兼并后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理由:《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对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三、文件名:青地税政字[1999]94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内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具体内容:

  【第三十八条】企业年度弥补亏损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州、地、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审批,同时抄报省地税局备案。弥补亏损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三十九条】 企业涉及报批弥补亏损事宜时,应写明企业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并填写《企业弥补亏损审批表》(一式四份)后分户报地税机关审批。凡由省地税局审批的弥补亏损事宜,务于汇缴工作结束后六月底前上报省局,各州、地、市、审批上报时间由各州、地、市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发放工资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具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月/人。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应在企业税后盈余等自有资金解决。

  理由: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属已取消行政许可及审批、第四十三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已调整。

  四、文件名:青地税政一字[2001]12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政策中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废止内容:第一条

  具体内容:

  【第一条】网吧(不包括游戏厅)、陶吧等暂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税率5%。

  理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新规定

  五、文件名:青地税政二字[2002]116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废止内容:第二条

  具体内容:

  【第二条】税前弥补亏损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州、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上报省地税局备案。弥补亏损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律报省地税局审批。

  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属已取消行政许可及审批

  六、文件名:青地税发[2004]2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具体内容:

  【第一条】2004年元月1日起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税额为工资、薪金所得—1200—(工资、薪金所得×30%)以后的余额,然后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第二条】2004年元月1日起个人年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为:月预征个人所得税=(月基本收入—17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个人所得收入—(全年个人所得收入×50%)]×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按月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额

  【第三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严格按修订后的计算公式计算扣除金额并计征税款,除此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包括住房基金、养老保险金、高原补贴、艰苦边远津贴等其他项目费用)。

  理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1号)规定

  七、文件名:青地税发[2005]30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废止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具体内容:

  【第一条】为了政策的统一性,《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中所指的费用扣除额以(青地税发[2003]261号)文所规定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扣除1200元的基数,再按工资、薪金所得减去30%的比例费用。就是说月费用扣除额应为1200元+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30%。

  【第二条】实行年薪制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继续按(青地税发[2003]261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年计算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绩效工资按《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执行。

  【第三条】各地在计算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严格按(青地税发[2003]261号)文所规定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私自扩大和增加费用扣除范围与额度。

  理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29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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