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7]241号 1997-05-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特区内生产和特区内生产产品的界定 《通知》第一条所称特区内生产、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半成品等,在特区内生产,完成产品生产的主要工序或大多数工序的过程。 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主要材料委托本特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产品,视同特区内自产产品。 二、地产地销售企业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申请地产地销企业资格的纳税人,须在每年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在认定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填写《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及其它资产的情况; 2、本年度计划生产的产品品种;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4、产品构成和功用性能说明; 5、国税征收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国税征收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本年度的资格认定手续,并核定本年度的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 三、地产地销产品比例的核定的要求 《通知》第三条所称减免税销售比例是指当年计划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当年计划自产产品国内应税销售总额的比例 年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销售额 减免税销售比例=――――――――――――――――――×100% 年自产产品国内应税销售总额 其本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应按照下述要求核定: (一)当年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原则不得高于上年度地产地销实际减免税销售比例。 (二)通过特区内商业环节转销特区外的产品不属地产地销产品,核定比例时应相应核减。 (三)新办企业按当年实际销售比例中申报纳税。 四、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核定权限 (一)当年计划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批。 (二)当年计划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 五、地产地销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审核 (一)地产地销企业每月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并按核定的减免销售比例计算自产产品的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当年的减免税销售比例未核定前,企业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以下销售额指自产产品销售额,进项税额指自产产品进项税额): 1、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一般销售销项税额-当期一般销售进项税额 当期一般销售销项税额=当期一般销售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当期国内应税销售额×(1-减免税销售比例)×增值税税率 当期国内应税销售额 当期一般销售进项税额=―――――――――×(1-减免税销售比例)×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总销售额 2、当期地产地销减免增值税额=当期地产地销销项税额-当期地产地销进项税额 当期地产地销销项税额=当期国内应税销售额×减免税销售比例×增值税税率 当期国内应税销售额 当期地产地销进项税额=―――――――――×减免税销售比例×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总销售额 (二)地产地销企业须在本年度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汇总全年实际销售情况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低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按实际销售比例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按核定的减免税比例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 (三)对于《通知》第五条所指的搬迁到宝安、龙岗区的企业,在搬迁后一个月内可向市国税局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经审批同意,其搬迁前享受地产地销减免税优惠产品,搬迁后继续生产并销售给特区内单位的,可继续享受特区税收优惠。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搬迁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副本); 2、《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搬迁前的当年度); 3、《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批复书》(搬迁前的当年度)。 六、地产地销企业发票的使用 地产地销企业应按购领发票的有关规定,赁资格证明到国税征收机关购领盖有“地产地销专用”字样戳记的发票(防伪税控机票据除外)。戳记加盖在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发票号码右上角的空白栏处。“地产地销专用”印章由市局统一刻制。 企业发生地产地销业务,须开具盖有“地产地销专用”字样戳记的销售发票。如有虚开或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一律按税法规定处理。 七、地产地销企业税务稽查 国税稽查机关须加强对地产地销企业的税务检查,认真核查其上年度各项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对地产地销产品税收问题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低于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相应核减已减免的增值税。 (二)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但情况特殊,经国税稽查机关审核后国税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可作适当调整。 (三)对于财务核算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未能分别核算外购货物与自产产品的销售情况,或未能分别核算地产地销产品、特区外销售产品和出口产品的销售情况的,国税稽查机关应按规定追补其上年度已享受的地产地销减免税税款。 八、地产地销企业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地产地销企业购进原辅料、销售产品(包括地产地销产品)须按会计制度上有关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设置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栏中进行核算。 (二)地产地销企业每期纳税申报时,按核定减免销售比例计算应纳税增值税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对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按实际发生额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下“已交税金”栏中核算,对按地产地销产品销售额计算的销项额应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货:营业外收入 对地产地销产品的进项税额记作: 借:营业外支出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企业年终汇总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高于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增值税减免税款结转下年,并记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货:营业外收入 对低于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地产地销产品应核减增值税减免税额,记作: 借:营业外支出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另:各分局须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严格的内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切实做好地产地销税收征管工作。 九、本通知自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的执行日期(即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销售计划申请表》(略) 附件:《特区地产地销企业资格和年度减免税销售比例批复书》(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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