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188号 2005-9-13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是对汽油、柴油消费税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并结合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加强税源管理,探索油品消费税纳税评估的新方法、新思路。对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通知》第十八条中“计划”的销售情况函告使用计划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计划使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通知》第二十条规定。 三、请各地于次年1月25日前将《通知》第十九条中规定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四、《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何操作,省局正在研究,将另行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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