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6]9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03
摘要: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不及时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6]90号              2006-07-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附件: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废止,按新条例细则执行。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附件: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废止。
  5.依据豫地税函[2009]4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废止。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饮食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饮食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时提供自娱自乐形式歌舞活动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饮食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和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

  价外费用是指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五条 饮食业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条款废止]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条 [条款废止]饮食业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向饮食业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饮食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条款废止]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按次纳税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第八条 饮食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规程和办法对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所有饮食业纳税人开展“票表比对”工作。

  “票表比对”管理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营业税申报征收环节,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并对其审核结果做出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 对饮食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采取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完整进行纳税会计核算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办法。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具体征收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计税营业额应按季核定,按月征收。具体可参照以下几种方法确定:

  (一)以票定额法。饮食业纳税人每月开具发票总金额加上核定的未开发票金额计算出的计税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大小等诸多因素,将饮食业纳税人合理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等级,并测算出不同类别和等级的未开发票金额。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开具发票金额+未开具发票金额

  (二)成本费用定额法。按照纳税人每月所消耗的原料、材料、工人工资、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卫生防疫费、工商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推算出月计税营业额的办法。

  计税营业额=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我省成本利润率确定为8%。

  (三)以桌(座)定额法。对不同类型或等级的餐饮业户,按照餐桌、包间、座位的多少,结合桌(座)上座率确定月平均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桌(座)数量×平均营业额×上座率×月份天数

  (四)菜单定额法。以纳税人月累计使用菜单所记载的结算金额,加上未用菜单的金额确定月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月累计菜单记载的金额+未使用菜单的金额

  (五)蹲点定额法。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蹲点,确定计税营业额的方法。

  计税营业额(月)=蹲点天数的平均营业额×月份天数

  (六)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核定方法。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月实际经营额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30%的),应当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不及时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实行“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用票量超过核定的计税营业额,除补征税款外要及时按规定调整核定定额。

  第十二条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增强饮食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实现饮食业税收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和相关经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县(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免征营业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五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减免税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应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享受定额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超出减免限额的,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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