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424号 2004-09-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3.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废止。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约谈制度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征管手段,可以使税企双方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就涉税问题进行交流,一方面使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税源状况,减少对纳税人检查次数,提高申报准确率和税款征收率;另一方面,可以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把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降低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各地在征管工作中要注意积极运用这一征管手段。 二、要把评估纳税人纳税资料作为约谈工作重点,通过评估及时监控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现有疑问的,及时通过约谈辅导并使其以纳税自查等方式予以解决。 三、对约谈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要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税务约谈工作底稿》(样本)(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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