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2]120号 2002-12-27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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