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函[2009]431号 2009-08-19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转发意见中“具体操作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工作中,各单位要向有关纳税人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6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部分废止]各单位要按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一点明确的“特定纳税人”定义和范围,对照核查辖区本年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发现“特定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要立即调整,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改按查帐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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