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04]2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10
摘要: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4]22号        2004-02-10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日期)起,在核定企业所得税带征率或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时,统一改按3.3%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2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