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0]24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12
摘要:根据本通知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中,哪些事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247号        2000-09-12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中,哪些事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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