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247号 2000-09-12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本通知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中,哪些事项纳税人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和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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