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0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9465元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的,以2021年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特此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参保登记和异地就医中心 2022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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