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1997]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1-10
摘要: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传[1993]75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发电厂、供电局所在地预征,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征收,对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定额(率)分别确定为4元/千度、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增值税预征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1997]5号       1997-01-10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传[1993]75号)对四川省电力公司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发电厂、供电局所在地预征,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征收,对发电厂、供电局的预征定额(率)分别确定为4元/千度、3%。运行情况表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预征定额较低。经我局测算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的预征定额统一调整为7元/千度,供电分局的预征率仍按3%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1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