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551号 2004-08-1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局加强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的管理,试行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