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1]12号 2001-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因营改增,营业税内容失效。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因财税[2008]24号,第二条“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废止。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的表述废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精神,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部分废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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