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市监规[2022]3号 2022-3-15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局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建立并持续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进“十四五”期间全省市场监管信用赋能、数字赋能重点建设,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结合。 到2023年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各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本部门各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市场监管系统全面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 到2024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基础信用信息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侵权假冒治理、价格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协调归集相关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用好市场监管总局推送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构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式。应用全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结合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构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式。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各业务领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建立具有本领域特点的专业型信用分级分类指标,纳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统一管理。 (三)开发智慧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方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规范》和《<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要求,依托公示系统,开发建设黑龙江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与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相关业务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对接关联,为接收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企业信用信息和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自动形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自动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向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推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向市场监管总局推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提供支撑。 (四)实行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由省市场监管局依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按照通用型和专业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对全省企业自动分类,并参照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动调整企业信用风险类别。按照企业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四个等级:A类(信用风险低),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诚信守法类两个等级;B类(信用风险一般),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轻微失信类;C类(信用风险较高),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一般失信类;D类(信用风险高),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严重失信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低于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将上调到与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一致的高风险类别;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高于或等于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保持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出现风险分类指标中信用风险较高或高的定性指标,直接列入较高或高信用风险类别(C或D类)。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对外公布。 (五)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完善各业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则。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综合监管系统,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改造综合监管系统,实现可按条件筛选或按上传监管对象批量比对查询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结合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部署要求和《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规定,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安排抽查计划和比例、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A类企业,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并且可根据实际,酌情决定是否采用非现场方式检查;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抽查,并针对其存在的轻微失信情形,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对C类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频次,从严检查;对D类企业,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实行严格的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要反馈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六)推进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食品、特种设备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其他业务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七)探索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八)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领域。落实《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相关规定,对诚信守法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重点任务分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联系,促进提升行业信用自律水平。 (九)开展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实时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各专业领域根据各自监管需求、监管重点,结合高风险行为特点,如异常注册、异常变更、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选取与高风险关联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项,对企业风险隐患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推动监管关口前移。 (十)强化系统性信用风险综合研判处置。坚持系统思维,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系统性信用风险发展趋势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责任体系,强化组织保障。省市场监管局成立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重点任务推进组,统筹推进、分工负责、跟踪问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标对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推进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同时,要做好培训宣传,分级开展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培训,大力宣传各地真抓实干的典型经验,带动促进争先创优。要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舆论导向,提升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力。 (二)建立工作推进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业务条线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确保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取得实效。要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表》明确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帐和责任清单,实施台账式管理、清单化推进,对账销号落实。 (三)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落实质效。市场监管总局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务院市场监管督查考核“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标项进行考评,我省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对市地主要经济责任指标优化营商环境指标项进行考评。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标准推进,高质量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四)建立督导问责体系,强化责任追究。对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或未按要求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于违规泄露、篡改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利用信用风险分类信息谋取私利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强化数据管理。要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和信息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要强化工作人员信息安全防护意识,明确分类结果只在规定范围内作为监管工作参考,不向社会提供查询。 探索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应用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统一接收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标注,供各地作为确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频次的参考。 各市(地)市场监管局要按季度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工作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年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联 系 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处 李志焕、严阔 联系电话:0451-87979130,87979025 电子邮箱:saic_hlj@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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