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铁路运输延伸及代理服务代收运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87号 2002-08-0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杭州铁路分局反映,该分局所属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企业因从事铁路运输延伸及代理服务,代有关部门向客户收取铁路、公路运费后将运输票据交给客户,并向客户开具不包含铁路、公路运费金额的发票,要求明确其代收的铁路、公路运费是否并计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经省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杭州铁路分局所属的多种经营、集体经济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延伸及代理服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铁路、公路运输费用,不计征营业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8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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