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6]5号 2006-01-2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年度汇算清缴的政策宣传、涉税审批、申报表审核、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纳税评估和检查等环节的各项工作。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今年新出台的政策规定,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意识,提高纳税申报的准确率。各地应及时做好所得税减免税、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在省局所得税纳税评估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前,应做好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及附列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案头分析工作。 二、具体问题规定 1、各地应继续做好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市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汇缴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所属市、县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申报表的签字盖章审核工作。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省一级分行、分公司)向省局所得税处办理全省汇总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审核工作。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总局有关规定做好在杭汇缴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结束后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2、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5月30日前按总局要求的内容将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各市局,各市局汇总后应于6月20日前将上述报告、报表通过Ftp上报省局。 3、各市、县局应将上一年度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作为监控对象。重点税源企业一季度确定,一经确定,当年度不进行调整。各市局应按季向省局上报50万元、100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情况统计表,并对100万元重点税源企业出现同期、季度间异常变化的,逐户开展分析预测。 4、省局已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及企业备案的事项进行了清理,并设计了审核(备案)表式,各地根据通知在省局ftp一所得税处下载,按当地实际征管情况可进行修改,采用纸制或电子形式,由纳税人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起上报。备案资料经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5、省局《关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上报的各类报表,各地仍应按规定时间按时上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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