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现于2022年7月29日至8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反映。 邮寄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收件人:所得税科,联系电话:0573-82320190, 邮编:314000。电子邮箱:jxtax@mail.zhejiang.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嘉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做如下说明: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按规定重新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结合嘉兴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二)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结合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情况,适当降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四、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起草了本《公告》,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五、《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嘉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公告》发布前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确定的毛利率申报的,不再对其所适用的计税毛利率进行调整。 六、施行日期说明 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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