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5]52号 2005-03-29 黔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黔南地税呈﹝2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我省境内的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应按“建筑业一建筑”税目征收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具体征收工作由黔南州地方税务局委托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建设指挥部代征,并统一向黔南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该工程在我省涉及黔南州和贵阳市,属于贵阳市的各项税收收入,由黔南州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后,及时按期划转给贵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鉴于黔桂铁路建设线路工程涉及城、镇(乡)、村,为了便于征管,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 三、关于资源税和印花税问题 黔桂铁路建设线路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自采沙石用于铁路建设的,免征资源税;施工单位外购沙石应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在黔桂铁路建设线路工程中,各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材料采购购销、勘察设计、租赁、仓储等合同以及生产经营帐簿,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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