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91号 1996-06-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19号),现将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学校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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