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6]9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03
摘要:学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学校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91号             1996-06-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19号),现将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办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辽国税发[1994]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学校办企业的征收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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