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00]8号 2000-06-2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4号)精神,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的征收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用地。城市规划区为东起沈阳与抚顺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的中心城区,以及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地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精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为5类10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应税宿舍5类,其中城市分为6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另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0元。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后,对个别税负增长较大,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0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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