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重油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 近年来,有些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询问,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油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为了严格控制烧油量,加快压缩烧油的步伐,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原油和重油,一律征收烧油特别税。其税额按(82)财税字第195号文核定的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征收。对议价油的油价加上应征税额高于国际价格的,仍按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6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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