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项目合作方式建房,合作双方不单独成立法人公司。其中投资方以货币投资。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利润后应缴纳税5%的营业税;此外按照国税发作[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投资方取得的营业利润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1、如果不存在地区税率不一样情况下,是否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2、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所在地区税率不一样,补交企业所得税,文件所指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是否为被投资方的缴税凭证。上述理解对否? 投资方如为居民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中已经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不再对比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率差异,投资方分回投资所得属于分到的被投资方的税后性质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2008年投资方的分红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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