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科引智[2023]15号 2023-01-20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精神,市科技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20日 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包含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 第三条 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两类(以下统称“进口商品”): (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以上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核定进口单位名单,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核定科普用品。 第二章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复核和变更 第五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第六条 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第七条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时间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对申请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并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将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报送科技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将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十条 已取得进口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未经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单位不再列入进口单位名单。市科技局将相关名单函告天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停止享受进口商品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 进口单位发生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的,应在重大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口单位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抄送相关部门。通过变更审核的进口单位仍需参加当年度资格复核。 第三章 进口商品核定 第十四条 进口单位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内,并符合国家有关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进口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应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范围内。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并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前15个工作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进口商品核定申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通知进口单位。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用品,核定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通知进口单位。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进口商品应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条 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函告天津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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