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内科政字[2022]21号 2022-4-20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呼和浩特海关各隶属海关,满洲里海关各隶属海,、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结合实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呼和浩特海关 满洲里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4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办法 一、自治区级、盟市级科研院所。是指由自治区、盟市政府(行署)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自治区、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科研院所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举办部门(单位)初步审核后,以部门(单位)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符合条件的盟市级科研院所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举办部门(单位)初步审核后,以部门(单位)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提交盟市科技局,盟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将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名单。 自治区级、盟市级科研院所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复印件); (四)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附件1); (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研、技术服务等项目的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及科研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内党发〔1999〕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区科研结构调整及人员分流的若干政策规定》(内党发〔1999〕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区直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03〕39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将以下材料同时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一)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附件2);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定转制院所名单。 三、自治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是指在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机构。 享受政策的自治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 (一)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5); (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自治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治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定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研发机构名单。 自治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二)单位章程; (三)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核定表(附件3);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或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年检时的审计报告); (五)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项目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自治区级、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是指由自治区、盟市政府(行署)或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由自治区、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新型研发机构。 享受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所要求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即符合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21〕313号)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附件5)。 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举办部门(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举办部门(单位)初步审核后,以部门(单位)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符合条件的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盟市科技局提交免税资格申请,盟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定名单。 自治区级、盟市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盟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章程; (四)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3); (五)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工作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实施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项目清单和合同任务书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收入来源、国民经济统计所属行业等); (六)人员名单表(附件4),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学历或技术职称等材料; (七)单位年度报告(包括单位资产、收入、人员、科技活动基础条件、知识产权、业务活动开展等情况);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核定程序。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民政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采取集中核定等方式分类进行核定。核定名单后,由自治区科技厅将名单函告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注明批次等,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本办法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单位、机构具有有效期限的,应一并函告其有效期限。 六、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函告呼和浩特海关和满洲里海关,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七、符合免税资格的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自治区科技厅查实后函告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2.自治区级转制科研院所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技创新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4.社会研发机构单位人员名单表 5.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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