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发[2015]167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09-29
摘要: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抓紧编写业务需求,加快部署社保信息业务系统模块开发工作,保持与地税机关征管业务系统改造的协同性,确保数据顺畅衔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5〕167号                       2015-09-29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文件要求,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方式,现就规范我省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缴费的经办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大力推行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文件2权难的创新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尽早启动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经办业务,确保实现“新开工的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到2017年底前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二、把握政策要求,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要准确把握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施工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核定和申报缴费,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三)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四)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并按规定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作,根据政策要求抓紧修订业务规程和改造业务系统,确保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的无缝衔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环节:(一)在参保信息登记环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审核并采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初始基础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证明等材料对初始基本信息(含工伤保险期限)进行核对、补充、备案。(二)在工伤保险费征缴环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信息登记环节发现建设项目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及时告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追缴。(三)在信息交换传输环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将初始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按既定接口规范及时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接收传输信息并补充采集相关信息。(四)在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环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工伤认定文书等材料确认工伤职工的参保关系并进行人员信息补录,按照参保职工的待遇申报材料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具体经办流程和业务样表详见附件1、2、3,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使用。

  三、规范系统建设,统一业务指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加快业务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坚持信息系统同步改造,为本地区实施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做好技术和业务保障。为更好地规范业务指标设置、保证信息互通共享、提升服务质量,我们共同制定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指标建设规范》(附件4),其中的相应业务指标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职责分别建设、分别采集。具体业务接口规范和交换程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抓紧编写业务需求,加快部署社保信息业务系统模块开发工作,保持与地税机关征管业务系统改造的协同性,确保数据顺畅衔接。

  四、重视宣传培训,发挥导向作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支持,将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费投入到建筑业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作,让建筑企业和职工知晓相关法规政策、依法维护工伤保险权益,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发动工作,将传统媒体和数字媒体结合起来开展立体式宣传活动,让惠民政策家喻户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设计了一批宣传品样式,提供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五、建立月调度制,加强督导落实

  从2015年10月起,全省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制度。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于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全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异地协查→信息比对→全省内控检查数据上传模块,业务类型选择“建筑业工伤保险”,上传文件格式统一命名为“××××年××月××市工伤工作情况表”,由各市系统管理员进行授权分配)将本统筹区上月建筑业按项目参保情况表和工作进展情况表(附表5、6)一并打包压缩以rar格式报送省社保局统一汇总。每月15日前,由省社保局向全省通报督办调度表的报送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积极配合完成月调度工作。月调度首次报送时间为10月10日,首次督办通报时间为10月16日。

  工作中遇有问题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请与省有关部门联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电话:张太海:(020)83359932,83182445(传真)

  省地税局联系人及电话:黄武如(业务):(020)85299085罗筝(信息):(020)85299327

  省社保局联系人及电话:陈柯柯(业务):(020)38868742,38845305(传真)孔东泳(信息):(020)38832147

  税 屋附件:

  1.工伤保险业务流程图(按项目参保)

  2.工伤保险关系期限确认流程图(按项目参保)

  3.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样表(3张)

  4.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指标建设规范

  5.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统计表(月调度)

  6.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表(月调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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