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开征二十多年来,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不断规范,房产税政策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二)、纳税人由于执行会计准则的差异,客观上造成税负不公 而2001年实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对土地使用权则是这样规定的: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以上是会计方面的规定,税收上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此规定解决了投资性房地产等房产原值不在“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从以上会计与税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执行新会计准则和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土地使用权帐务处理的不同,使得企业记录的房产原值会有不同。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房产原值一般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未执行新会计准则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房产原值则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于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基础,因此同样的房屋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就会比未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要低。也就是说同样的房产,由于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就会形成不同的税负,客观上造成税负的不公,有失公允。 (三)、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 (四)计税依据不统一,房产税负差异大 (五)、房产、土地情况难以掌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