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49号 2009-7-2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深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税务稽查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涉税犯罪,依法依纪查处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省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征收管理和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涉案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实行一案双查: (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涉嫌违法违纪的。 1、与不法分子相勾结,虚开、买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 2、为涉案纳税人通风报信、作伪证、说情、影响案件查处的; 3、索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4、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入股分红的; 5、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税款损失的;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且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 (三)对下列税收违法案件,国税机关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 1、总局、省局督办的税务违法案件; 2、由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3、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条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负责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稽查人员发现国税机关或者国税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涉及到本部门负责人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报告。 稽查部门向监察部门转交违法违纪线索,应制作《国税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转交单》,办理交接手续。 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处理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论通报监察部门。 举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举报国税机关或国税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线索具体的,经分管稽查和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同意,稽查和监察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调查。 第七条 对总局、省局督办和司法机关提供线索要求国税机关查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在实施检查后确认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25份,或者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票分数超过100份的,应将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国税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的税收违法案件,稽查部门应在移送前,将所移送案件简要案情通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对存在明显执法风险和隐患的,要及时开展执法监察。 第八条 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一)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线索,应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受理和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三)稽查部门、监察部门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证据、线索,以及涉案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传播。 (四)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转交线索的稽查部门。 第九条 稽查部门、监察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或失职渎职行为的事实或证据,隐瞒不报,或者隐匿、销毁有关线索、证据的; (二)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 第十条 加强对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召开监察、稽查、法规等部门联席会议,交流信息,分析案情,及时协调处理一案双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局监察室、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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