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4]130号 1994-05-26 税屋提示——根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4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项中“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部分废止、第(三)项条款废止。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一)[部分废止] (二)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三)[条款废止]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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