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检[1995]106号 1995-03-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3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0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此,各局应指定一名主管局长亲自抓,并组织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统一部署、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 二、稽核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局每月确定的稽核检查户数不得低于本局所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百分之五。 四、检查中,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需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的,应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各地的传真机号码及通讯地址待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下发后另行转发。 五、各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于季度终了后10日前报市局稽查处。 六、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市局。上报案例的要求比照京国税检[1994]067、088、145号通知精神办理。 七、对稽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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