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5]16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07
摘要: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包装物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5]5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5]166号         1995-09-07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关于酒类企业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省局曾以鲁国税发[1994]31号通知明确规定:“……对企业销售带包装的货物,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记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自制还是外购的,凡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和关于包装物押金收取和退还的有关规定精神的,均应按税法规定并入货物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消费税”。通知下发后,绝大部分市地严格按照省局文件精神,对所辖酒厂生产销售的白酒凡按净酒计税的一律进行了纠正并依法补征了税款。但据了解,有个别企业94年和95年上半年仍以收取包装物押金为名,只就净酒作销售计税,违反了现行税法规定,使国家税收流失,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正确地执行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1、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包装物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5]53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对酒类生产企业凡在1995年6月1日前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按净酒计税的,要对未计税的包装物补提消费税并调整帐务。

  3、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对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纠正,凡拒不纠正的,均按照《征管法》从严处罚。

  请即转知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