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7]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21
摘要: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淀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7]5号        1997-01-21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4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抄件略称:“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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