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预[1998]1248号 1998-10-0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自行车和其它非机动车税(以下简称自行车税)的征收和管理,调动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从19明年1月1日起,将自行车税作为市与区县的共享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享比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的自行车税,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成。 二、预算科目 征收的自行车税适用于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15类“车船使用税”中第150100款“车船使用税”款级科目。 三、缴库办法 征收机关在缴纳自行车税时,一律使用“税收缴款书”缴库。先全部缴入市级金库,年终在市对区县财政结算时,由市财政统一将50%部分划入区县级金库。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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