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1418号 2003-08-0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 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