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4]82号 2004-10-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废止《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第1款的内容,即:亏损和微利企业自用房产及其职工家属宿舍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95号)第一条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内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