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电脑版出口货物发票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8]90号 2008-04-1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我省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在建)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 预计利润率: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三亚市城区和郊区、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县的为10%。 (四)经济适用房的为3%。 二、各市县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作、信息传递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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