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2
摘要:对于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优惠范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的,纳税人可以按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申请

  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纳税人在按月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和《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表》(见附件),并附以下资料:

  (一)申报所属期纳税申报表及其明细表;

  (二)相应的税收缴款书;

  (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相关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五)有关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说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第(一)-(五)项资料均要求提供原件与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受理和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核纳税人嵌入式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税的申请,并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

  本期嵌入式软件应退还税额=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3%)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577号)、《关于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358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条件,对符合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款退付手续。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的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生产(或采购)成本及利润,对于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偏高、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生产(或采购)成本及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