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2
摘要:对于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优惠范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的,纳税人可以按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五、对于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优惠范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的,纳税人可以按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六、对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各区、分局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2.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印章): 金额单位:元

纳税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嵌入式软件产品登记证号:

项目名称

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成本

成本利润率(%)

即征即退增值税额

 

 

 

 

 

 

 

 

 

 

 

 

 

 

 

 

 

 

 

 

 

 

 

 

 

 

 

 

合计:

 

 

 

 

 

 

  经办人: 填表日期:

  以下审核意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源管理科

 

税政科

 

区(分)局 (基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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