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0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2
摘要:对于200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期间,属于本通知所规定优惠范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能根据已有会计资料准确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的,纳税人可以按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仍可享受有关退税优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00号        2008-07-22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嵌入式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本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本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本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