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00号 2008-07-2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嵌入式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具体核算公式如下: 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本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本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本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本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纵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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