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8]21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8
摘要:各设区市和各县(区)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应及时按要求下载本级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并提供给流转税管理部门。省局信息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省内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采集第五联信息导入独立数据库。

  八、加强部门间的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核查任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34号)等文件规定的分工安排和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做好海关完税凭证相关数据的采集、传送、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核查任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1号)规定,海关完税凭证的协查工作暂由稽查局负责完成。管理部门应将需异地核查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电子信息一并移送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应于收到管理部门移送的需异地核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函委托异地核查。稽查部门收到异地核查反馈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管理部门。委托和受托协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程序办理,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移送核查海关完税凭证的备查记录工作。

  (二)稽查部门对收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规定的第三类票是否立案,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流转税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立案的查处结果,于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流转税管理部门。

  (三)各设区市和各县(区)国税局机关信息中心应及时按要求下载本级比对异常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并提供给流转税管理部门。省局信息中心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省内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采集第五联信息导入独立数据库。

  (四)省内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及时审核检查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转来信息。如果不属于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应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存根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的,或进行修改后两联仍不符的,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如果属于误操作等原因的海关完税凭证,将信息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误操作的还应出具书面证明。

  (五)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海关完税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在排除税务机关技术、误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稽核比对异常后,如需进一步检查的,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继续检查。

  (六)相关部门及人员未按照分工安排和职责要求进行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采集、传送、核查、处理和反馈等工作,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追究责任。

  附件:

  1.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2.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法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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