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8]49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5
摘要: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可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8]496号      2008-11-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可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皮毛(绒)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针对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探索分类管理经验,实现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税源分析监控,加大农产品加工行业纳税评估力度,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虚开收购发票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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